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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鲁国税发〔2007〕4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3-23

USHUI.NET®提示: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细则和财税〔2008〕15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以及6%或者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修改为“以及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

注2: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鲁国税发[2010]69号,本文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重点产品购进价格信息采集办法(试行)》自2010年5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10]71号 ,本文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5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