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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农业部分)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城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农业部分)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城农【2023】6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进一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我局对《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农业部分)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青城农〔2022〕2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安排涉及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时,除了按照本细则要求外,还应按照城阳区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青城财〔2023〕55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城阳区高质量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政策奖补实施细则

2.城阳区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政策奖补实施细则

3.城阳区数字农业建设政策奖补实施细则

4.城阳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农业品牌政策奖励实施细则

5.城阳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政策奖励实施细则

6.城阳区打造特色农业示范政策奖励实施细则

7.城阳区中华蜜蜂特色养殖政策奖补实施细则

8.城阳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奖励实施细则

9.城阳区搭建农村创业创新平台政策奖励实施细则

10.城阳区推进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政策奖励实施细则

11.城阳区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政策奖励实施细则

12.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

13.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汇总表



青岛市城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6日




附件1

城阳区高质量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政策

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特制定城阳区高质量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三条奖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城阳区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不含高新区)。

(二)高效农业建设是项目重点投资方向。

1.年度内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40%,数字农业投入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10%,农业生产设施(指大拱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农业生产设施)投资额不得低于农业基础设施总投资额的60%;

2.项目建设除达到最低500万元的投资额外,单位面积投资额不得低于5万元/亩;

3.项目最低500万元的投资额度为年度内投入,必须在年度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4.项目建设范围必须位于经备案和批复同意建设的范围。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进行耕地用途管制。

(四)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补:

1.自项目开始起至财政奖补发放前,项目建设单位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自项目开始起至财政奖补发放前,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未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复同意,随意更改主要建设内容,情节严重的;

4.项目未通过区级验收,经告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复验未通过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补的情形。

第四条奖补标准

(一)对城市开发边界外新建扩建农业园区面积不低于100亩,且年度内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主体给予投资额45%的奖补。

(二)对新建扩建农业园区面积不低于50亩,且年度内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主体给予投资额40%的奖补。

(三)对城市开发边界内新建精品农业示范园区且年度内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主体给予投资额45%的奖补。

(四)以上项目单个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

(五)项目建设当年开始发生的3年流转(含承包、以下简称流转)土地费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额。项目验收时,须出具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土地流转费付款明细。土地流转价格以项目土地流转合同和付款证据为准,同时,参考项目所在地实际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合同价款明显高于周边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建立项目库

(一)各街道办事处向区农业农村局提报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项目建设的申请;

3.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版);

4.街道办事处对项目现场踏勘的影像材料;

5.项目用地地类证明;

6.项目建设用地承包合同(自项目申报之日起不少于5

年期限的承包合同);

7.街道办事处出具项目建设区域非位于水源地、河湖管控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农作物生产或发展农业设施保护区内的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踏勘。相关街道办事处收到区农业农村局通知后,应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1.街道办事处出具项目建设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证明;

2.项目建设平面图;

3.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街道办事处出具该项目所在地块5年内无其他规划的证明;

5.项目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6.涉及土地流转费用的相关合同(无土地流转的无需提供);

7.项目涉及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无建设用地的无需提供);

8.建设精品农业园区的,由街道办事处提供拟建园区所在区域为城市开发边界内的相关证明;

9.项目农业设施建设涉及高压供电等可能影响安全的情况说明(不涉及则非必须);

10. 区自然资源局、青岛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等部门出具的对项目建设的反馈意见表(需加盖反馈意见单位的公章);

11.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项目批复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拟同意纳入区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项目,并以正式文件复函相关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项目建设

(一)国有企业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类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好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过程及后续生产中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检查,并备存项目现场踏勘影像材料;

(四)项目建设内容要按照既定项目建设方案落实,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在更改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复同意后,方可更改。同时,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更改后的方案实施。

第八条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项目建设方案在规定年度内完成建设内容,并及时申请验收。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区级验收(附街道办事处验收报告)。同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准备以下材料:

1.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2.项目建设单位备齐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原件、项目建设支出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3.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相关规定备齐相关材料;

4.区级验收前,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开始投入农业生产。

以上材料要分类完成档案和材料汇总,所有资料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并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

(二)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街道办事处验收申请后,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同时,对通过验收且符合补贴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翌年区财政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发放奖补资金。

(三)未通过区级验收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复函相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督导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相关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复验。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政策实施,并联合相关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申报和项目监管,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并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目(账簿)等资料,对提供材料(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支持项目即时申报,项目奖补周期不变。

第十三条对投资过亿元项目,可适当延长项目建设周期,最长延长至2年(项目建设周期最晚不得晚于20251031日)。

第十四条区级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本细则中年度内投资类项目同一主体的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数字农业投资主要包括水肥一体化、病虫害检测、气象预警、农产品追溯、物联网、智能操作、云服务、自动化等与农业生产、销售、展示相关联的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发生与本细则不一致情形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下发通知,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城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周期(即年度内)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其中:2025年实施周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咨询单位:城阳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87868133




附件2

城阳区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

政策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三条奖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城阳区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不含高新区)。

(二)年度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总投资额不低于10万元。

(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标准要求。

(四)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补:奖补资金发放前,申请奖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补情形的。

第四条奖补标准

(一)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以及先进模式创新示范等设施建设。

(二)对于新建扩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畜禽经营主体,给予设施投资额40%的奖补资金。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奖补申请

符合奖补政策的经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提报以下材料:

(一)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二)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相关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现场照片。

以上材料要分类完成档案和材料汇总,所有资料需提供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并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初审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在年度预算(一般为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奖补,正式文件中须注明奖补主体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并附奖补申请表和奖补汇总表(见附件12,13)。以上所有材料需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七条 验收及资金拨付

区农业农村局经验收合格后,申请区财政资金预算,翌年向各街道办事处发放奖补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向奖补主体发放。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申请奖补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奖补主体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区级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本细则中年度内投资类项目同一主体的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奖补资金。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发生与本细则不一致情形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下发通知,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城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周期(即年度内)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其中:2025年实施周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城阳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87811127


附件3

城阳区数字农业建设政策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特制定城阳区数字农业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三条奖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城阳区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不含高新区)。

(二)项目最低100万元的投资额度为年度内投入,必须在年度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项目建设范围适用于按照相关规定建成的农业园区或生产基地。

(四)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补:

1.自项目开始起至财政奖补发放前,项目建设单位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自项目开始起至财政奖补发放前,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未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复,随意更改主要建设内容,情节严重的;

4.项目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经告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复验未通过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补的情形。

第四条奖补标准

(一)对年度内进行数字化设施建设且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区级奖补资金为项目年度投入资金的40%。

(二)单个经营主体最高奖补200万元。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建立项目库

(一)本细则发布后,各街道办事处向区农业农村局提报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进行项目建设的申请、街道向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项目建设的申请函;

3.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版);

4.街道办事处对项目现场踏勘的影像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申请函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相关街道办事处收到区农业农村局通知后,应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1.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建设所在农业园区(基地)的备案;

2.项目建设平面图;

3.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5.项目建设用地承包合同(自项目申报之日起不少于4年期

限的承包合同);

6.街道办事处出具该项目所在地块4年内无其他规划的证明;

7.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项目批复

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拟同意纳入区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项目,并以正式文件复函相关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项目建设

(一)国有企业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类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好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过程及后续生产中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检查,并备存项目现场踏勘影像材料。

(四)项目建设内容要按照既定项目建设方案落实,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在更改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复同意后,方可更改,同时,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好更改后的要求。

第八条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项目建设方案在规定年度内完成建设内容,并及时申请验收。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区级验收(附街道办事处验收报告)。同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准备以下材料:

1.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2.项目建设单位备齐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原件、项目建设支出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3.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相关规定备齐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要分类完成档案和材料汇总,所有资料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并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

(二)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验收申请后,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同时,对通过验收且符合奖补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翌年区财政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相关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发放奖补资金。

(三)项目未通过区级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局复函相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督导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相关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复验。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政策实施,并联合相关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申报和项目监管,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并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目(账簿)等资料,对提供材料(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支持项目即时申报,项目奖补周期不变。

第十三条区级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本细则中年度内投资类项目同一主体的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数字农业投资主要包括水肥一体化、病虫害检测、气象预警、质量追溯、物联网、智能操作、云服务、自动化等与农业生产、销售、展示相关联的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发生与本细则不一致情形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下发通知,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城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周期(即年度内)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其中:2025年实施周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联系方式

咨询单位:城阳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87868133




附件4

城阳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农业品牌政策

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制定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农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新创建或复审农业品牌成功及获得农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在城阳区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不含高新区)。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励:

1.自成功创建农业品牌、示范园区(基地)及农业品牌复审通过后,至财政奖励发放前,拟奖励主体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自成功创建农业品牌、示范园区(基地)及农业品牌复审通过后,至财政奖励发放前,拟奖励主体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奖励发放前,拟奖励主体不再进行原生产经营的;

4.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励的情形。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内通过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且获得国家、省、市农业品牌、各类示范园区(基地),最高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对政策出台以前获证且有复审要求的国家、省、市农业品牌、各类示范园区(基地),政策期内通过复审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区、街道办事处农业部门指导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创建农业品牌、各类示范园区(基地)及开展农业品牌复审。由区农业农村局对年度内创建或复审结果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申报主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并填报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在年度预算(一般为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奖励,正式文件中须注明申报主体继续从事原生产经营,申报主体在实施周期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并附奖补资金申请表和奖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2,13)。以上所有材料需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所有材料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经核实后,申请区财政资金预算,翌年向各街道办事处拨付奖励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向申报主体发放。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获得奖励的生产经营主体应继续落实好相关要求,维护获得的荣誉,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区级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本细则中年度内品牌荣誉类项目同一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品牌荣誉类奖补资金;政策期内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奖励内容,有复审要求并且通过复审的,只享受一次复审奖励政策。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发生与本细则不一致情形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下发通知,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城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周期(即年度内)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其中:2025年实施周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获得称号或通过复审时间(以公告或者获得证书时间为准)应在此周期内。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城阳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87868133



附件5

城阳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政策

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制定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城阳区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不含高新区)。

(二)产品有注册商标。

(三)在城阳区辖区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生产已满两年(地理标志农产品除外)。

(四)无公害农产品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为准,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证书为准;有机农产品以能在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为准,其他未备案有机农产品证书不作为奖励依据;国家名特优新农产品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证书、特质农品证书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的证书为准。

(五)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发放前,奖励主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励情形的。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内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获证主体奖励3万元;

(二)对年度内获得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的获证主体奖励4万元;

(三)对年度内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并在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的获证主体奖励5万元;

(四)对年度内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的获证主体奖励10万元;

(五)对年度内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获证主体奖励1万元;

(六)对年度内通过绿色食品年检或者续展的获证主体奖励1万元;

(七)对年度内通过有机农产品再认证换证并在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的获证主体奖励1万元。

(八)对政策期内获得国家名特优新农产品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认证证书、特质农品认证证书的获证主体奖励3万元。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市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公布或备案的认证或复审换证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申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并填报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在年度预算(一般为每年10月31日)前将实施周期内的获奖称号单位,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奖励,正式文件中须注明申报主体在实施周期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并附奖补资金申请表和奖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2,13)。以上所有材料需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所有材料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经核实后,申请区财政资金预算,翌年向各街道办事处发放奖励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向申报主体发放。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获得奖励的生产经营主体应继续落实好相关要求,维护获得的称号,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区级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本细则中年度内品牌荣誉类项目同一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品牌荣誉类奖补资金;政策期内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奖励内容,有复审要求并且通过复审的,只享受一次复审奖励政策。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发生与本细则不一致情形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下发通知,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城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周期(即年度内)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其中:2025年实施周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获得称号或通过复审时间(以公告或者获得证书时间为准)应在此周期内。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与《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农业部分)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城农〔2022〕24号)有冲突,以有利于企业的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城阳区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7868069


附件6

城阳区打造特色农业示范政策

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特制定城阳区打造特色农业示范奖励实施细则如下。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城阳区辖区内的社区,在城阳区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以及属于城阳区户籍的个人(不含高新区)。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发放前,奖励主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励情形的。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积极争创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休闲农业示范园区、美丽田园、休闲农庄、美丽休闲乡村、乡土产业名品村、美丽乡村打卡地、乡村特色产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等与特色农业相关的各种评先选优称号,对以上评先选优活动中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对政策出台以前获证且有复审要求的荣誉称号,政策期内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国家、省、市荣誉称号单位3万、2万、1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乡村振兴带头人、乡村能工巧匠等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由市级以上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公布评选或复审结果后,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申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申请(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填报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在年度预算(一般为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奖励,正式文件中须注明申报主体在实施周期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并附奖补资金申请表和奖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2,13)。以上所有材料需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所有材料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经核实后,申请区财政资金预算,翌年向各街道办事处发放奖励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向申报主体发放。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获得奖励的社区、生产经营主体或个人应继续落实好相关要求,维护获得的称号,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区级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本细则中年度内品牌荣誉类项目同一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品牌荣誉类奖补资金;政策期内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奖励内容,有复审要求并且通过复审的,只享受一次复审奖励政策。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发生与本细则不一致情形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下发通知,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城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周期(即年度内)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其中:2025年实施周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获得称号或通过复审时间(以公告或者获得证书时间为准)应在此周期内。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城阳区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

联系电话:87968152

附件7

城阳区中华蜜蜂特色养殖政策

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制定中华蜜蜂特色养殖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三条奖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城阳区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不含高新区)。

(二)中华蜜蜂蜂王须为当年6月30日以前购买并至少配有一足框蜂,蜂箱为郎氏标准箱,验收时须保证每箱至少有一个蜂王两足框蜂。

(三)每个申请奖补主体每年只奖补一次。

(四)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补:奖补资金发放前,申请奖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补情形的。

第四条奖补标准

支持中华蜜蜂特色养殖产业发展,积极推进中华蜜蜂良种推广,对引进中华蜜蜂良种蜂王进行补贴,每只蜂王补贴200元。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奖补申请

符合奖补政策的经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提报以下材料:

(一)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二)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三)中华蜜蜂蜂王来源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购买中华蜜蜂蜂王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分类完成档案和材料汇总,所有资料需提供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并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初审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在每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奖补,正式文件中须注明申报主体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并附奖补申请表和奖补汇总表(见附件12,13)。以上所有材料需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所有材料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

第七条验收及资金拨付

区农业农村局经验收合格后,申请区财政资金预算,翌年向各街道办事处发放奖补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向申报主体发放。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申请奖补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奖补主体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区级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本细则中年度内投资类项目同一主体的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奖补资金。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发生与本细则不一致情形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下发通知,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城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周期(即年度内)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其中:2025年实施周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城阳区农业农村局畜牧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87811127

附件8

城阳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

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制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城阳区内注册的,新晋的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发放前,奖励主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励情形的。

第四条奖励标准

对年度内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家庭农场示范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奖励资金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市级及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公布评选结果后,区农业农村局将年度内创建结果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申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并提报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在年度预算(一般为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奖励,正式文件中须注明申报主体在实施周期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并附奖补资金申请表和奖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2,13)。以上所有材料需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所有材料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经核实后,申请区财政资金预算,翌年向各街道办事处发放奖励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向申报主体发放。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获得奖励的生产经营主体应继续落实好相关要求,维护获得的称号,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区级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本细则中年度内品牌荣誉类项目同一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品牌荣誉类奖补资金。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发生与本细则不一致情形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下发通知,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城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周期(即年度内)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其中:2025年实施周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获得称号(以公告或者获得证书时间为准)应在此周期内。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城阳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经营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7868134




附件9

城阳区搭建农村创业创新平台政策

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制定搭建农村创业创新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城阳区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不含高新区)。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发放前,奖励主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励情形的。

第四条奖励标准

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省、市级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孵化实训基地以及其他返乡入乡创业园称号或者纳入目录的,分别给予8万、5万、3万的资金奖励。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市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公布评选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申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并填报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在年度预算(一般为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奖励,正式文件中须注明申报主体在实施周期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并附奖补资金申请表和奖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2,13)。以上所有材料需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所有材料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经核实后,申请区财政资金预算,翌年向各街道办事处发放奖励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向申报主体发放。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获得奖励的生产经营主体应继续落实好相关要求,维护获得的称号,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区级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本细则中年度内品牌荣誉类项目同一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品牌荣誉类奖补资金;政策期内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奖励内容,有复审要求并且通过复审的,只享受一次复审奖励政策。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发生与本细则不一致情形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下发通知,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城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周期(即年度内)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其中:2025年实施周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获得称号或通过复审时间(以公告或者获得证书时间为准)应在此周期内。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城阳区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

联系电话:87968152



附件10

城阳区推进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政策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制定推进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一)本项政策奖励在城阳区内注册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含高新区)。

(二)农业生产、加工以及饲料加工等农业相关行业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分类的如下企业:行业代码为1321、1329、1353、1361、1362、1363、1371、1372、1373、1392、1393、1411、1419、1422、1432、1439、1441、1469、1492、1494、1495、1499、1529、1711、2730等企业。

(三)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发放前,奖励主体发生较大以上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励情形的。

第四条奖励标准

鼓励已纳统企业跨越新台阶,对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是指农业生产、加工以及饲料加工等农业相关行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8%及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额度由高到低奖励企业前十名,第一名奖励50万元,其余企业按照营业收入与第一名的占比给予奖励。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近年来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情况,预测当年奖励资金数额,并向区财政局申请财政资金预算。

第六条翌年年初,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幅达到8%的前十名企业名单,向各街道办事处反馈。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通知营业收入前十名的各相关企业填报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同时上报营业收入情况(含当年与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情况,须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各街道办事处应于2023年以后每年(含2023年)的6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奖励,正式文件中须注明申报主体在实施周期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并附奖励申请表和奖励汇总表(见附件12,13)。以上所有材料需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所有材料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

第八条待区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后,区农业农村局向各街道办事处发放奖励资金,然后由街道办事处向辖区内获奖企业发放奖励资金。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九条获得奖励的企业应继续落实好相关要求,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区级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本细则中年度内品牌荣誉类项目同一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品牌荣誉类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发生与本细则不一致情形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下发通知,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城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周期(即年度内)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与《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农业部分)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城农〔2022〕24号)有冲突,以有利于企业的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城阳区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

联系电话:87968152




















附件11

城阳区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发展政策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制定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城阳区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不含高新区)。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发放前,奖励主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励情形的。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内新认定的农业(含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业新六产示范主体、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业示范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助推高端制造业+人工智能攻势,积极培育新一代青岛金花品牌,对评选为新一代青岛金花的农业类培育企业奖励10万元;

(三)对政策出台以前获证且有复审要求的称号,政策期内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称号3万、2万、1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市级以上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公布评选结果或者复审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申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并填报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在年度预算(一般为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奖励,正式文件中须注明申报主体在实施周期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并附奖补资金申请表和奖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2,13)。以上所有材料需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所有材料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经核实后,申请区财政资金预算,翌年向各街道办事处发放奖励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向申报主体发放。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八条获得奖励的生产经营主体应继续落实好相关要求,维护获得的称号,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区级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本细则中年度内品牌荣誉类项目同一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品牌荣誉类奖补资金;政策期内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奖励内容,有复审要求并且通过复审的,只享受一次复审奖励政策。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省、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的政策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发生与本细则不一致情形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及时下发通知,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城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周期(即年度内)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其中:2025年实施周期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获得称号或通过复审时间(以公告或者获得证书时间为准)应在此周期内。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责任单位:城阳区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

联系电话:87968152





附件12

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奖补(励)主体名称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个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生产经营范围


申请

奖补(励)

类别

奖补(励)种类


奖补(励)内容


是否获得其

它同类补助

其它何种补助


申请奖补(励)金额(万元)


申请奖补(励)主体声明

我单位(本人)承诺本表填报的所有信息和数据以及提报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如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区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备注:1、申请奖补(励)主体分为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社区、个人等。

2、奖补(励)种类分为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农业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色农业示范、中华蜜蜂特色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创新创业平台、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

3、奖补(励)内容为不同奖补种类中对应的政策内容,比如特色农业示范为奖补种类,其中的省级乡土名品村为奖补内容。


附件13

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汇总表

街道办事处(盖章):

序号

申请奖补(励)主体名称

申请奖补(励)种类

申请奖补(励)内容

申请奖补(励)金额(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计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农业部分)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修订解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城阳区农业农村局成文日期2023-05-08


一、《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

我局于2022年2月15日制定了《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农业部分)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对11项奖补内容制定了奖补程序。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相关单位反馈个别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不够完善和严谨,有待进一步增加实践操作性。对此,我局进行了研究论证,对《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

二、《实施细则》修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和群众对“三农”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满足企业和农户的诉求,降低奖励申报门槛,避免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通过对政策的优化和提升,提高政策兑现便利度和实效性。

三、《实施细则》修订过程

在《实施细则》修订过程中,先后征求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召开了企业和园区座谈会,我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企业、社区一线开展走访、宣传、调研活动,充分听取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在政务网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印发并组织实施。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十一项具体奖补细则,包括现代高效农业、数字农业、农业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色农业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村创业创新平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蜜蜂特色养殖等奖补内容。《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奖励乡村产业振兴工作(农业部分)的奖补条件、奖补标准、实施程序、责任单位等内容,规范了奖补程序,提高了奖补政策的可操作性。





政策咨询具体联系科室:区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

联系电话:87968152



来源: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