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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渔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城阳区海洋发展局关于实施《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渔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城海发〔2022〕5号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2021年12月16日,区政府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根据区乡村产业振兴专班 “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印发”的工作要求,制定了《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渔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请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按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附件:1.关于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渔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2.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


       3.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汇总表


                          青岛市城阳区海洋发展局


                              2022年3月7日


  (联系人:苏世革、高伟   联系电话:87866335)


  附件1

城阳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渔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城阳区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青城政发〔2021〕32号)要求,制定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渔业品牌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新创建或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成功的,在城阳区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进行财政奖励:


  1.自成功创建或复审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通过后,至财政奖励发放前,拟奖励主体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2.自成功创建或复审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通过后,至财政奖励发放前,拟奖励主体发生重大以上食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奖励发放前,拟奖励主体不再进行原生产经营的;


  4.其他符合不予以进行奖励的情形。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年度内通过渔业主管部门申报且获得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的企业,最高分别奖励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


  (二)对政策出台以前获证且有复审要求的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政策期内通过复审的,分别奖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区、街道办事处农业(渔业)部门指导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创建或复审国家、省、市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原(良)种场、农产品品牌,由区海洋发展局对年度内创建或复审结果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申报主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并填报城阳区乡村产业振兴奖补(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年度预算(一般为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区海洋发展局申请奖励,正式文件中须注明申报主体继续从事原生产经营,申报主体在实施周期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或重大及以上食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并附奖补资金申请表和奖补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3)。以上所有材料须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所有材料遵循谁出具谁盖章谁负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