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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工程交付保修相关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工程交付保修相关工作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2〕49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交付保修工作,强化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有效解决住宅工程保修期内施工质量问题,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青建规字〔2022〕4 号)等规定,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制,建立住宅工程“4个3”交付保修措施

  为保障住宅工程交付保修工作实施,在新建住宅小区实行“4个3”交付保修措施,即3个位置明示信息,3个渠道畅通报修,3个层级保障维修,3种方式主动反馈。

  (一)3个位置明示信息。由建设单位在大堂、电梯轿厢、户内分别设置《住宅工程交付保修受理公示牌》(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名片》(附件2)、《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卡》(附件3)。

  (二)3个渠道畅通报修。住宅交付后,业主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可以向房屋维修部门、物业客服部门报修,各部门应及时响应业主报修,履行保修义务。业主对于房修、物业部门的维修方式、时效等不满意的,也可以向建设单位“项目总”投诉。

  (三)3个层级保障维修。建设单位应对各类质量问题分级处置,简单问题“马上修”、一般问题“限期修”、复杂问题“承诺修”。

  (四)3种方式主动反馈。通过在房屋交付时向业主发放《住宅工程质量维修处理承诺书》(附件4)、业主开放活动后在户内张贴《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质量维修销项表》(附件5)、质量问题维修过程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业主反馈3种方式,建立业主与建设单位互信。

  二、履职尽责,强化住宅工程“4个明确”质量投诉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明确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明确保修期限、处理流程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一)明确质量投诉处理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二)明确交付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建设单位的交付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约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房屋所有权人的交付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异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合同充分告知业主。

  (三)明确质量投诉处理流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受理质量投诉,严格按照受理确认、维修处理、复查反馈等流程,对每件质量投诉做到有跟踪、有落实、有反馈。维修完成后与信访人共同验收确认,宜形成书面签字材料。

  (四)明确质量投诉处理方式。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易于判断原因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与投诉人沟通确认后,限期整改完成。对存在责任界定不清、有较大争议或存在较大安全、使用功能隐患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充分与投诉人协商,共同商定处置办法,若存在较大分歧的,建议通过司法部门介入解决。

  三、落实责任,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市)监督机构要强化对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的监管,依法加强参建单位通报、联动、信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实施“4个3”的保维修措施,并按“4明确”工作要求积极协调处理质量投诉工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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