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规字〔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11-23)规定,有效期2020年6月1日--2025年5月31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包括危险性鉴定、可靠性鉴定及专项鉴定、应急鉴定。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
第五条 进入名录的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专项资质的其他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5年以上;
(四)配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检测、鉴定仪器设备和结构分析软件;
(五)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进入安全鉴定单位名录时,需提交以上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纳入名录,并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名录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后。
第七条 按照双方自愿、市场择优的原则,以下情形宜从名录信用等级为A级的鉴定单位中选取:
(一)财政资金购买房屋安全鉴定服务的;
(二)涉及学校、医院、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三)鉴定项目的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
第八条 名录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等,应及时携带相关变更材料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删除、变更手续。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行为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本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在相应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业务的,应签订合作协议;
(三)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四)现场鉴定工作应当安排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
中至少一名鉴定人员应当为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建筑结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 年以上。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拍照、录像等方式;
(五)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参照《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中规定的鉴定报告编写格式,并由主检、审核、批准等有关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或检测鉴定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六)配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告知委托人,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