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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青建规字〔2022〕4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鲁建质安字〔2021〕1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压实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全力推进青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保障工程质量起主导作用,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鼓励工程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一)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主管等管理人员,明确其质量责任和上岗要求。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1.强化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其配备的施工质量主管不少于2人,且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2.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将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同时采取公开通报、约谈企业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惩戒措施,压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3.全面压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要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二)加强建筑工程事前预控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应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禁止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2.严格执行工程承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保证工程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期定额和工程的具体条件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 应当保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费用,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建设单位调整合同约定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若工程建设工期压缩定额工期的幅度超过10%(不含)的,应组织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专家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质量安全符合性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合同工期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主动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市级以上专家论证通过,并及时告知质监机构。建设工期压缩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4.规范工程价款计价行为。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算时,根据质量创优目标、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和智慧化工地创建要求列支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和合同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并应承担因压缩工期增加的赶工费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条款时,应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明确约定材料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新开工的大中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鼓励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1.严格责任主体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投标文件中承诺设置和投入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并留存对参建单位管理的相关记录资料,包括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检查记录,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等以备质量监督机构抽查。
2.严格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的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规定的应当审查的内容,须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严禁先建后补变更程序,规避现场监管、审查验收;严禁以“优化设计”等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图纸,降低结构安全度和抗震性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3.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4.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竣工永久性标识牌,并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强化质量主体责任的追溯。
5.严格工程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资料按验收节点归档制度,加强工程验收资料的管理,督促项目参建责任主体按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编制归档,对各责任主体归档的资料进行验收,使其完整、准确,应当在竣工验收时组织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一)强化住宅工程交付监管
1.全面实行先验房后收房。住宅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将分户验收的内容、检查部位、各个关键环节留取的照片等内容按户形成“一户一档”二维码,建立电子档案,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交付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业主开放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开放活动后,建设单位根据业主反馈的合理意见进行整改,调整电子档案内容,交房时将最终的“一户一档”二维码电子档案交到业主手中。
2.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公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责任主体单位及负责人、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结构安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