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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3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规范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修订了《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并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规范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工作,提高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活动的确认和研发费用的归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补助方式和程序

  第三条  研发费用补助主要流程包括:

  1.【发布通知】 每年上半年,市科技局发布当年研发费用补助(以下简称“研补”)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补助条件和标准、补助流程、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和说明等。

  2.【筛选初步名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市科技局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初步筛选,公布填报企业初步名单。

  3.【企业填报信息】 列入初步名单的企业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填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具体信息。企业须对其研发费用归集和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核查相关信息】 市科技局对已填报研补的企业开展相关信息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抽查部分企业的研发项目及研发费用、涉黑涉恶查询、信用查询和同类补助查重等。

  5.【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及核查情况,分批公示拟补助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办理拨付手续;经核查须调整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及时更正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第四条  补助资金查重

  1.研补与企业申报加计扣除年度获得的市级研发类财政补助,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如与各级政府签订的一企一策协议中约定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普惠性扶持政策,则不再享受研补,企业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不再填报协议有效期内的研补信息。研补拨付前市科技局将与相关部门交换一企一策企业信息,根据协议约定确定是否拨付。

  2.企业获得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在研补计算基数中扣除,不重复享受补助。

  第五条  企业信用情况查询

  在初步筛选名单和每批次拨付前,均须查询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