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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
厦府规〔2020〕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科规〔2023〕1号定,规上工业、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不再享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5号),符合条件的规下企业可继续享受厦府规〔2020〕15号文的研发费用补助。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更为精准有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厦府〔2019〕144号)中的企业自主研发费用补助政策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主研发费用界定

  本通知所称企业自主研发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