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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科规〔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我局制定了《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支持企业组织实施研发项目,根据《门市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厦科规〔202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定义】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研发项目是指企业自筹资金,内部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的研发活动。研发活动的定义要求、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以及研发项目的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报条件】企业申请将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研发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

  (二)研发项目应由申报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自行管理和自行验收(委托外单位研发的项目除外)。项目管理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执行。

  (三)研发项目应在申报当年度已完成验收并合格,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三年。项目验收可由企业根据内部验收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四)研发项目自主研发费用应达500万元及以上。

  (五)研发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

  (六)企业没有逾期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科研失信惩戒期内。

  (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两个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项目。

  第四条【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发布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填写申报表,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审核。市科技局以开展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和集体决策。

  (三)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研发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和处理。

  (四)确定项目编号。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文件,给予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编号。

  第五条【申报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具体要求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一)《企业研发项目纳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三)项目自主研发费用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