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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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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保障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加大对重大整治行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及时解决监管的死角、漏洞、盲区,防止监管缺位。进一步加强食安办建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赋予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职责,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空白、边界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以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着力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监管。

  (二)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辖区内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建立健全奖惩约束机制。重视舆情反映,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监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

  (三)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各乡镇、街道特别是有食品生产加工的重点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的办法加强监管,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指定领导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的监督管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建立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工作责任网。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鼓励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权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试点。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继续以粮、油、肉、菜、奶、调味品、酒类、豆制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为重点,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经营单位,从重惩处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

  (五)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农业部门(包括海洋与渔业部门,下同)要加强农业生产源头的监管,强化农兽药使用的监督,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牵头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依法加强对病死畜禽处置的监管。继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会同工商部门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工商部门要加强农产品批发、零售、仓储环节的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农业厅和保险部门开展养殖环节生猪保险试点,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加大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的政策支持。

  (六)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建立健全现场检查制度,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小餐饮单位的监管,制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的具体办法。质监部门要严格施行《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严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核准和质量安全监管。

  (七)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以罚代刑。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技术鉴定的,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配合。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鉴定,由质监部门负责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后,由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对人体是否有毒有害的鉴定结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三、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八)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生产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对被吊销证照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严格实行行业禁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省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制度,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进食品生产经营标准化、规范化和集约化。

  (九)落实不安全食品的处置措施及经济赔偿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工商、卫生部门要监督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

  (十)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监管部门要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推进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实现与金融、证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共享信息,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实行联合惩戒,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和充实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保障执法和抽检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十二)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统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积极稳妥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兼并、重组、联合,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统筹提升区域检测能力,避免重复建设。

  (十三)加强风险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