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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食药监餐服〔2017〕42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小餐饮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维护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场所面积在50㎡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 按照纳入监管、规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小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小餐饮未经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五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

  (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

  (四)建立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小餐饮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与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小餐饮登记承诺书》,及时将小餐饮登记有关材料归档,并填写《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单》,在次月5日前报送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小餐饮登记信息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小餐饮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为登记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小餐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保持登记证书编号不变。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并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

  第十一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 小餐饮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注销其登记证。

  登记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或发生重新登记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缴还登记证。

  有效期满停止经营的,《小餐饮登记证》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餐饮登记证》样式。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证书并发放到辖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需经费编入年度预算。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小餐饮登记证》。

  第十四条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