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闽食药监稽〔2017〕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市监法〔2019〕1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福州市、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根据《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对《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闽食药监稽〔2017〕9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公众监督与社会共治,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做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权利告知、奖励申请受理、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纳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三)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
(四)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五)举报的内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转交、移送该举报案件的其他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各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直接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举报的案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调查处理,涉及刑事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后,未享受其他奖励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七)举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奖励的,不再按《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闽政办〔2011〕230 号)、《福建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金操作办法》(闽食安办〔2012〕7号)规定给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属于消费者投诉、申诉,不作为举报件的;
(五)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之前,举报人向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赔偿金额明显超过法定标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划分的举报奖励级别,按照案件罚没款金额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可视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2000元的奖励。
(五)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获知刑事判决终审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同时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并提供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和身份识别代码(身份证后6位数字)作为身份识别信息。举报受理部门也可根据匿名举报人要求另行约定身份识别信息。
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或匿名举报人未提供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人有申请举报奖励意愿的,应当自被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举报调查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匿名举报人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识别信息。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承诺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必要时应根据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与举报受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