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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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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
(2006年12月15日)

  我省加快港口开发建设,不断完善配套设施,逐步形成了促进对外开放、带动临港产业、服务经济发展的规模化、大型化、集装箱化、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海峡西岸港口群。为了更充分发挥福建港口资源优势,促进省(区)际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现就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暂行规定如下:

  一、对运送进出福建省港口的中西部省份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减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车型分类从5类(40英尺集装箱)、4类(20英尺集装箱)统一降低为2类,相应收费标准由1.925元/公里、1.654元/公里统一降至1.1元/公里。当上述车流量增长到一定幅度时,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

  逐步实施对通行福建省境内高速公路的所有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通行费“递远递减”的计费模式。

  二、对通行福建省普通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通行国道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从原每趟次40元降为25元,通行除国道外普通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从原每趟次35元降为25元。

  三、为培育港口市场货源,对中西部省份经福建省港口进出的货物免征货物港务费。

  四、根据铁道部、福建省关于共同加快福建铁路建设的精神,积极争取铁道部、中铁集装箱公司对进出福建省港口的集装箱运输实行运价下浮、优先组织等优惠措施;积极争取增辟中西部省份重点城市至福州、厦门、泉州口岸的铁路集装箱班列,具备条件的开行双向班列。

  五、中西部省份从福建海、空港口岸进出口货物,各口岸查验单位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报关、报检,优先办理相关边检、海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