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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鼓励扩大我省外贸进口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鼓励扩大我省外贸进口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办〔2007〕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17〕54 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口岸海防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鼓励扩大我省外贸进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鼓励扩大我省外贸进口的意见
省外经贸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口岸海防办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检验检疫局 厦门检验检疫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2007年8月)


  在人民币持续升值、国际贸易摩擦日益增加、国内经济建设对资源性产品和先进技术设备需求大幅增加的形势下,积极鼓励扩大外贸进口,有助于提升我省生产技术水平,带动我省产业升级,提高出口商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外贸发展的后劲,同时对繁荣港口经济、活跃区域物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综合通道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省外贸进口业务,促进外经贸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重点进口商品

  按照我省鼓励进口的重点商品目录,积极引导进口企业从我省口岸进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设备、紧缺资源性产品和能带动产业升级换代的成套技术设备等。推动炼化一体化、汽车、船舶、工程机械、电工电器、环保设备制造,以及集成电路、平板显示、LED及光伏电子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促进我省石油化工、机械装备、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升级换代。

  二、优化口岸通关环境

  (一)加强口岸通关协作。口岸通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在我省口岸进出口的中西部省区货物采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直通式放行”模式。进一步完善在福州港口岸青州港区和江阴港区、厦门港口岸东渡港区(含东渡联检报关中心)和海沧港区(含海沧联检报关中心)、厦门航空港货运联检报关中心等繁忙海空港口岸实行的每周七天工作制,在省内其他口岸实行24小时全天候预约加班制度。加快福建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大通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口岸大通关服务热线,设立24小时口岸大通关服务热线电话,及时解决和协调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健全完善海关通关服务体系。海关要大力推动区域通关改革,在与兄弟海关共同签署区域通关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和中西部省区海关的协作,大力吸引货源从福建口岸进口。加强与“泛珠三角”海关的合作,加快推广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快速通关系统。进一步推行以“G通道”为基础的一系列便捷通关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继续推行“网上税费支付”。对重点进口商品和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建立和实行预归类和预审价制度,为企业提供产品进关前的咨询和成本估算服务。实行协调员制度,对重点进口商品积极提供通关咨询、申报、查验、放行、统计咨询“一条龙”服务,加强项目跟踪,及时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创新检验检疫工作模式。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积极开验新产品、新项目,加强快速检测方法和检测手段的研究,提高综合检测能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加快“检验检疫证书”签发速度,缩短检测周期。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制度,在动植物检疫许可、旧机电备案、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实行快速审批办理。对以小额贸易方式输入的台湾食品、农产品,简化随附单证,实行到货现场快速检验检疫监管。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探索运用买方本外币信贷,特别是要用好、用足政策性银行对支持进口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我省进口紧缺资源、能源和废铜、废铁、废纸等再生性资源。积极探索推出进口设备抵押贷款、进口保单质押融资等创新产品。密切跟踪了解省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认真研究申贷企业的融资需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结合不同企业特点,运用多种融资方式给予积极支持。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外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进口企业办理名录申请手续和进口付汇程序,实现全省企业名录监管信息的实时公布和共享,方便进口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取消进口异地付汇事前备案制,所辖进口企业需到省内其他地区银行办理售付汇业务的视同本地付汇管理。改进与企业沟通核销情况的方式,实现核销状况查询便利化,在按规定每月定期清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的基础上,定期将企业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明细信息告知企业。对辖区内大型进口企业开设核销特别通道,实行定期集中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不定期派员上门现场宣传指导。
  
  (三)创新进口业务保险产品。用好海外投资保险,保障企业在海外资源开发安全,并鼓励海外投资企业将经营成果通过进口的方式输回国内。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进口信用保险,鼓励企业发展进口业务,为企业在办理进口融资时提供信用支持。
  
  (四)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国家进口免税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的优惠政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参照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龙岩、三明市等福建原中央苏区县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税收政策,以扩大我省腹地的进口量。

  四、加快服务进口平台建设

  (一)发挥国内外展会的平台作用。外经贸、经贸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进口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参加国内外的商品和技术成果的交易会、对接会,促进对所需设备、仪器及原材料的进口。中国福建商品交易会、海峡两岸纺织服装博览会、中国(晋江)国际鞋业博览会等展会要增加进口功能,专门设立进口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