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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21〕3号
各区人社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和经办能力,现将《厦门市社会保险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8日

厦门市社会保险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和经办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市人社部门所主管的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含补充工伤保险)等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社会监督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被市人社部门聘请,自愿参与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社会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 市人社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室负责社会监督员队伍的具体组建和管理指导。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水平;

  (三)年龄在18—60周岁且身体健康。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分为公开选聘和定向选聘两种方式。公开选聘,即在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发布选聘信息,申请人自愿报名申请,由市人社部门审核选聘。定向选聘,即协调特定单位和组织推荐社会监督员人选,由市人社部门审核选聘。社会监督员聘请来源应当兼顾不同行业、人群,主要从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专业人员群体中选聘。

  社会监督员数量实行人员限额管理,并根据社会监督员履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适时予以调出和补充。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辅助器具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补充社会保险承办机构)、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收集、报告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线索。

  第八条  监督工作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得借社会监督员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机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未予公开的案件信息;

  (四)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社部门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在社会保险监督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人社部门可以取消其社会监督员资格:

  (一)本人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不能满足社会保险监督工作需要的;

  (二)本人在社会保险监督工作中不能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