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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劳社〔2006〕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区人劳局,局属各处室、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将《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公布。自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或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在职权范围以外,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来电、电子邮件或来信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或线索。

第五条  举报人就下列违规行为,向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举报并经调查核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用人单位集体拖欠劳动者工资,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或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类除外);

(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三)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涉及人数在2人以上的;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二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五)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三条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六)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违反《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

(七)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含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工个人违反《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虚假凭证冒领生育保险待遇,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八)参保人员违反《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九)参保人员违反《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