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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21〕11号
各区人社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2日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含从社会保险基金列支的专项经费)是指人社行政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及企业年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及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含补充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服务、支付和投资运营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人社行政部门举报或提供线索。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由市人社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各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的查处办理工作。

  市人社行政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级管辖范围内及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对属于下级人社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进行交办和督办;

  (三)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办理跨行政区域、跨统筹层级或跨管理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

  (四)依照本办法对调查属实的举报案件实施奖励;

  (五)收集、汇总、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并履行报告、通报职责;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人社行政业务、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劳动能力鉴定、退休人员服务、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管理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

  1.贪污、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3.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含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的;  

  4.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培训补贴的;

  5.伪造或篡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就业失业登记数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数据或档案资料的;

  6.违规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7.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8.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二)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

  1. 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 伪造或篡改材料,骗取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

  3.虚构培训事实,伪造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4.虚构工伤事故,伪造或篡改伤情病情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的;

  5.伪造或篡改伤情病情材料,骗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6.虚构辅助器具配置或康复项目,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7.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8.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举报事项的;

  (二)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举报已受理但仍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反复举报的;

  (四)举报已依法办结,举报人在无新线索情况下就同一事项反复举报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举报。举报提倡实名制。

  第九条  人社行政部门受理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专人在固定场所接待并做好笔录,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笔录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如举报人无读写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由举报人按捺手印并注明情况后存档。举报事项特别紧急或重大的情况下,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录像。

  第十条  人社行政部门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根据需要可录音。

  人社行政部门受理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的书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审核、分类登记和存档管理。

  对于内容不详的举报,人社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充材料(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举报进行记录,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记录单》(附件1),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决定书》(附件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

  第十二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搭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平台,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与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专线联动机制。12333专线应当安排专人受理电话举报。

  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含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辅助器具机构、补充保险承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十三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收到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按有关规定组织查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应当立即向本级主管领导和上级人社行政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收到属于下级人社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交办函》(附件4),移送举报材料并要求其按程序办理,限期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同时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交办通知书》(附件5),告知具体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交办的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各区人社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督办函》(附件6)。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举报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三)未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对举报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督办的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督办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部门书面报告进展情况,落实工作责任,改进查办工作。

  市人社行政部门发现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承办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七条  具体承办举报案件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结束或收到上级交办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依法中止调查的期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第十八条  举报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举报案件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形成结案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发现贪污、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重大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二)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