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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政办〔2009〕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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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今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闽政办〔2009〕109号)以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校安工程实施进度,根据教育部等11个部门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校安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好中小学教育用地。各地在制定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学发展的布局需要;凡已列入中小学发展的规划用地,要确保用于中小学办学,不得改作他用。

  二、减免校安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教育部等11个部门教财〔2009〕14号中提出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的规定,在实施校安工程过程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施工排污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等费用。此外,对白蚁防治费实行减半征收。

  三、校安工程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根据教育部等11个部门教财〔2009〕14号中提出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适当予以减收和免收”的规定,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凡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同时,本着支持校安工程建设的原则,对校安工程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倡加大优惠幅度,予以减收或免收。

  四、减少校安工程前期费用。各鉴定单位要主动支持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