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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2010〕21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17〕54 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国税局、地税局制定的《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一○年十月)

  为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更好地适应在新的起点上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福建跨越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就支持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加大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投入。2011~2012年,各地每年教育费附加增量部分的一半以上,应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采取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重点支持依托职教集团牵头学校举办的共享实训基地、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设区市区域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二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保证实训基地建设的需要。支持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到2012年,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建设的10个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各设区市建设的区域公共实训基地基本建成。到2015年,基本形成由省、市、校实训基地构成的网络。

  ——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接收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或为学校提供实训设备支出,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企业按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和为实习学生在特殊工种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活动有关的住宿、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的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由同级财政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安排适当定额补助,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学生可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中规定的职业中专业余班、函授班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对涉农专业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的学生,视同全日制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因学费免收而产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费缺口,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区)财政予以补助。

  三、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目标责任制和专项督导制度

  ——实行设区市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各设区市要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落实设区市政府年度绩效评估指标考核体系中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出的要求,促进各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

  ——在把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督导,重点对各级政府统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四、保障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根据财力情况,适时调整提高我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争取用3~5年时间使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逐步增加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实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市、县(区)政府要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中的“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不低于30%的要求,并根据财力状况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逐步增加本级财政对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投入。

  ——保证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足额提取。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经贸部门要会同工会,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和年度通报制度。省有关部门每年公布全省各市、县(区)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情况等,并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中财政预算内拨款部分未达到省定标准、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低于30% 的市、县(区)进行通报,促进法定职业教育经费的落实。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和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管。严格对各项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发放形式,杜绝滞留、挪用、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完善科学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工作流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五、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主要用于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中等职业学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对中等职业学校经申请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对由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具备捐赠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中等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和建设规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