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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4〕4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审计厅、物价局、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总队制定的《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省公安消防总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安全监管总局、地震局、气象局12部委《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连续多年将其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特别是2009年起,实施了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并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于2012年底全面完成了2009-2011年校安工程规划改造任务。2013年,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探索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大大提高。

但我省地处自然灾害多发区,山区多,学校分布广,校舍建设总体基础相对薄弱,保障校舍安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建立长效机制,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实施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范围。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

(二)基本原则。按照“明确责任、统筹实施、建管并重、完善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善健全长效机制,逐步实现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1.明确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校舍安全负总责,按照校安工程管理模式,实行“八个统一”管理体制。各级教育、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物价、安监、地震、气象、消防等部门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闽校安办〔2010〕1号)的规定职责各司其职,加强长效机制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实地督查,切实履行对中小学校舍安全的相关责任。

2.统筹实施。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防震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制定和实施长效机制分年度计划与方案。

3.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中小学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安全防范技术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

4.完善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完善健全符合国情和我省实际情况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三、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意见》(闽校安办〔2009〕3号)的相关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每半年对辖区内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

(二)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各市、县(区)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及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中小学校舍综合防灾工作目录》(闽校安办函〔2011〕27号),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地综合防灾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和梳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出台针对性强的校舍综合防灾工作目录,对当地中小学每个阶段应防灾害类型给予明确,直接指导各中小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各级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安监、地震、气象、消防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并停止使用。

(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在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基础上,省教育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各市、县(区)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逐校通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每年定期发布市、县(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所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以及校舍安全总体状况,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要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列入长效机制年度实施计划的校舍视资金来源情况,建设期限为1-2年,以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经维修、加固、改扩建、重建的校舍均应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改扩建、重建项目,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方可准入。所有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质量问责制”,做到“事前有规范、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完工有管护”,确保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方,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要细化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校舍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施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事关群众利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完善健全长效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是保障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和行动主体,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把保障校舍安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教育、发展改革委、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物价、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消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巩固和完善权责一致的工作推进机制和责任落实机制,密切配合,提升长效机制项目建设管理合力。各地在校舍尚未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的情况下,要确保校舍安全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的落实。

(三)增强资金保障。市、县(区)政府要将保障中小学在用校舍安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维修、加固、改扩建、重建工作。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将结合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