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闽政办〔2014〕148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24〕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科技厅、机关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6日
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暂行规定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机关管理局 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11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驱动新机制,充分调动省级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更多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现就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作出如下规定:
一、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其主管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投资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采用协议定价、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市场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三、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除用于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机构奖励外,处置收益应当用于本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省级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和奖励方式、奖励比例等。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公开相关规定。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机构给予奖励。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在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单列。
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