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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闽人发〔2007〕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人事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根据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与广电局、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等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13号)、《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人发〔2003〕14号)、《关于深化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省文化事业单位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1、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科学人才观,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标准;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文化事业发展的规律,探索文化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培养、吸引、使用人才新的机制,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促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2、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按照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要求,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做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分配原则,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建立适应文化事业发展要求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

  3、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文化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单位与职工双方要按照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岗位需要和职责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用人员统一采用《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人事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闽人发〔2006〕35号) 的合同(范本),签订聘用合同。

  4、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精神,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本着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各个岗位要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使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相协调。

  管理岗位要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的人才评价和使用办法。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一般应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根据聘期实行动态调整和目标管理;专业技术岗位要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规定和内部岗位需要,自主、择优聘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工勤人员要按照岗位等级规范的要求开展聘用、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以规范工勤岗位的人员管理。对部分社会通用性强的工勤岗位,可实行社会化服务。

  5、改革和完善领导人员管理制度。选拔任用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改进选拔任用方式,拓宽选人渠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文化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等任用方式。建立健全领导人员任期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任期届满,要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委任、聘任的依据。要积极探索对文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加强监督管理的途径和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6、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和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6]11号),文化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公开招聘要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在招聘舞蹈、杂技、武功、声乐、播音主持人、紧缺戏剧行当演员等特殊人才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特殊考试的办法,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注重实际能力和专业水平。符合闽人发[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7、规范各种形式的用人办法。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可采取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以中长期聘用、短期聘用和项目聘用等办法,聘用各类工作人员。各种形式的用人都要按照规范的程序建立聘用关系,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为短期(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解决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等社会保险问题。

  8、完善考核制度。贯彻实施省人事厅《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闽人发[2004]146号),建立平时、年度和聘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做到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易于操作。围绕聘用合同和履行岗位职责,建立适合文化事业单位岗位特点的考核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办法,把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加强聘后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任用、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及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9、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文化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建立健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机制。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单位设立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小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10、实行国家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文化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实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分为地区附加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实行“一级一薪,定期升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11、实行工资分类管理,深化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试点单位可在上级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形式。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完善文化人才流动机制,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12、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各类人才有序流动。要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壁垒,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结构现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文化人才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各类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建立与聘用制相适应的人员流动政策和管理办法,整合人才资源,盘活现有人才,调整人才结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凝聚优秀和骨干人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良好环境。

  13、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文化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列入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按照《福建省关于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做好引进人才的生活津贴发放;鼓励和支持我省文化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多渠道、多形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14、发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在促进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作用。配合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为文化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流动提供服务,促进文化人才的优化配置。

  15、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文化事业单位在文化体制改革期间,可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福建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文化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要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渠道安置、不能简单推向社会的原则,在解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扩大社会接纳的渠道和办法。鼓励和支持文化事业单位通过兴办新的产业或服务项目及转岗培训等方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对于艺术表演一线人员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舞台演出的,应先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尽量在本单位或者本行业、本系统安排合适岗位;对个别确实不能改任其他工作的,可按照闽政[1988]033号文件规定,适当放宽退休年龄。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办理病退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职。

  五、加强对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16、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组织、宣传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文化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结合文化体制改革,做好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机构编制、社会保障、财政供给等制度改革的配套工作。

  17、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广大文化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充分发挥文化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方案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改革,保证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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