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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人发〔2010〕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进一步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岗位设置问题

1.未定机构规格及三类人员编制数单位的岗位设置

部分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三类人员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

对编制数较少且主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聘到管理岗位。

2.“附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

为解决目前事业单位重要的管理岗位大都由学有所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实际问题,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时,可按不超过管理岗位数50%的比例设置“附设专业技术岗位”,不计入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数,用于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管理岗位。“附设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参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

3.特设岗位的设置

事业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用人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精神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3)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工作需要及因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人才。

用人单位申请特设岗位,需填写《福建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核准表》(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核准。其中,申请特设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按规定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特设岗位所聘人员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工作任务完成后,特设岗位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聘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特设岗位。

二、关于人员聘用问题

4.现有工勤人员岗位聘用问题

岗位聘用中,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通过竞聘上岗,现有工勤人员可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应符合闽委办〔2008〕7号文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原则上从十级职员岗位起聘。其中,取得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职务)的,可从九级职员岗位起聘。

工勤人员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原则上从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起聘。

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及待遇问题按《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5〕9号)执行。

5.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聘用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确定岗位,应参照其转业移交时的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满后,按单位岗位聘用要求和程序确定岗位等级。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及《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闽政〔2006〕40号)规定执行。

6.2006年7月至单位岗位设置完成期间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费调整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6〕70号)下发之后,至本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结束(即2006年7月至认定批复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其退休时的聘任职务,比照同类、同职务等级在职人员岗位内部细分等级的聘用条件,待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并经审核认定后,相应调整退休费并兑现相关待遇。这部分人员不占核定的岗位。岗位内部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退休费标准不变。

三、关于岗位设置日常管理

7.事业单位按岗位设置补充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空缺岗位的补充按现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