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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知管〔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市监法〔2019〕166号规定,适时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闽市监规〔2022〕4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优势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强企,特重新修订《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15日

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优势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强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评定条件


第四条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二)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培训机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人以上,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80%以上,一般职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60%以上。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共申请专利1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3件以上;同时获得授权专利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申报年度前三年保持盈利。

(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申报年度前三年无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经行政最终或司法终审认定的行为。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申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专利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复印件。

(五)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六)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3%以上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七)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签署推荐意见,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已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企业贯标、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专利分析等工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通过评审的企业,经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评定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正式发文并颁发“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证书。

第八条企业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优势企业称号,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三)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五)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方面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