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财税协字第0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成文日期:1986-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财政部以 (86)财税字第352号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该协定执行中若干条文的解释,明确如下:
一、协定第十条股息第六款、第七款,是应加方据其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而提出要求商定的。加拿大所得税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一十九款及施行细则第八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外国公司设在加拿大的分支机构,缴纳46%的公司所得税后,还要缴纳25%的非加拿大公司附加税。目的是平衡在加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在协定中,该项附加税的税率可适当降低。此外,加拿大所得税法规定,外国公司设在加拿大的分支机构从事客、货运输或铁矿采矿的,免征非加拿大公司附加税。在协定会谈时,双方经协商,对第十条股息增列两款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