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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批复

税总发〔2014〕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5-22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请示》(青国税发[2013]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柴旦公司)在青海省海西州注册,是一家从事黄金开采业务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TJS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JS公司)持股90%,中方股东持股10%。TJS公司是一家注册于巴巴多斯的国际商务公司,其直接股东是埃尔拉多黄金(巴巴多斯)公司(以下简称EB公司),最终股东是加拿大的埃尔拉多黄金公司(以下简称埃尔拉多公司)。埃尔拉多公司通过其加拿大全资子公司阿富坎矿业公司100%持有EB公司,从而成为TJS公司的最终股东。2011年,大柴旦公司宣布分配2008年度的利润2亿元,TJS公司就其取得的股息1.8亿元申请享受中国-巴巴多斯的税收协定待遇。案件的关键在于,TJS公司是否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TJS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和结论
根据TJS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的规定,对TJS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分析和认定如下:
(一)TJS公司没有实质经营活动
TJS公司是一家国际商务公司,其中文名称为“滩间山有限公司”,专门对青海大柴旦滩间山金矿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经营监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二)TJS公司的注册资本少,人员配置少,与其取得的巨额股息难以匹配
TJS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注册资本仅为1美元,其投资于大柴旦公司的资金均来源于母公司给予的债权融资。之后虽两次增资,但不能改变其在我国的初始投资并非用资本金投资的事实。
TJS公司现有5名董事,但其2008年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