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5〕5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现就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导向,以环境公用设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为重点,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付费。根据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由排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第三方购买污染治理服务。
2.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3.坚持政府引导原则。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严格市场监管与执法,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条件,建立健全“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污染治理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场。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第三方治理在全省治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一步推开,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到2020年,全省治污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优质、高效、可持续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涌现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二、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四)改革投资运营模式。深化环境公用设施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以市、县为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进行捆绑或若干乡镇污水处理项目捆绑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设计、建设、运营。已建成的项目,也可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区域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等领域,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五)建立联审制度。各地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和协调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各地要从项目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实现项目公益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六)合理确定收益。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综合考虑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和行业平均收益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并逐步向约定公共服务质量下的风险收益转变,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建立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
(七)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第三方治理项目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转让相关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项目实施地政府要建立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
三、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
(八)明确相关方责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环境服务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承担约定的责任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九)规范合作关系。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鼓励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与治污资金托管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排污企业将应支付的污染治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账户,金融机构依据环境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治理效果的确认证明,支付第三方治理费用,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收益。
(十)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支持地方政府选择行业污染特征明显、治理技术难度和管理要求较高、企业相对集中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对其工业废水、废气、固废污染及集中供热进行集中式、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改、循环化改造等综合服务。鼓励钢铁、水泥、电力、玻璃、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通过采取环境绩效合同管理、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
(十一)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被环保部门依法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措施的违法排污企业,向社会公布企业清单,实施强制委托第三方治理,消除环境违法行为。
四、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
(十二)扩大市场规模。严格环保执法监督,强化环境违法责任追究,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加快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削减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自行使用或用于排污权交易。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合理分享排污企业排污权交易收益。鼓励省内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环保行业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或与省内外具有资金和市场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合资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支持开展闽台环保产业合作,培育一批闽台合作环境服务供应商。
(十三)加快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省内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以“6?18”虚拟研究院等为载体,依托省内第三方治理骨干企业,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
(十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成立第三方治理专业委员会,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健全信用体系。建立第三方治理信息服务及环境信用平台,定期公布第三方治理企业专业领域、企业业绩、履约情况以及成功的商业模式、典型案例和企业环境信用等信息。
(十五)规范市场秩序。对环境公用设施类第三方治理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质量、专业素质和财务实力等作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置地域等歧视性条件。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和有关环境服务信息。
(十六)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交易行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环境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适时公布数据弄虚作假、多次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三方治理失信企业黑名单,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