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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6〕5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经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 ( 闽政〔2014〕24 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拓展实施范围

  在《试行意见》确定开展8个行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对象扩大为全省范围内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纳入可交易范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对我省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合理核定权属

  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和程序由省环保厅牵头对《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修订明确。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指标,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权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排污权核定后,其有效期统一为5年,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自实际排污之日起计算。确认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减排措施完成之日起5年内出让,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2日完成的减排措施所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2019年5月23日前出让,逾期作废。

  三、实行有偿取得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应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储备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排污单位通过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市场交易或由政府储备出让后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权利。鼓励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在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的前提下,可出让或无偿调剂用于本单位或具有绝对控股关联关系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出让、无偿调剂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限不足的应先行延续。

  四、完善交易服务

  (一)交易价格。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二)交易方式。排污单位可依照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可通过公开竞价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允许跨设区市交易。

  (三)指标来源。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站)主要大气污染物指标应来源于火电行业或者其他行业的自备电站,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行业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可用于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需求。其他行业指标来源不受行业限制。未实现环境质量达标的行政区域,不得进行增加本区域相应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租赁、政府储备出让和无偿调剂。

  五、健全储备机制

  (一)加大储备力度。各地应安排财政资金,加大排污权储备收储力度。排污单位自愿放弃,或者破产、关停、取缔、产排污设施迁出所在行政区域,或者不再排放相应污染物等原因形成的排污权,其无偿取得的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可通过交易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由当地政府有偿收储。

  (二)扩大收储领域。不属于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结果的污染物削减量,由政府无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量。政府全部投入或者全部支付建设及运营费的(生活、工业)集中式水、气污染治理设施和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获得的削减量,由投入资金的本级政府纳入储备;政府部分出资的按相应的出资比例纳入储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有效期到期自动延续。

  (三)加大政策引导。各地应加强排污权储备调控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储备出让。政府储备出让排污权应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倾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可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