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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的通知
闽人社发〔2018〕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卫生计生局:

  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令2016年第27号),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制定了《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令2016年第27号)执行,原《福建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闽人社文〔2009〕76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 省 民 政 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22日

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令2016年第27号),结合实际,制定福建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

  第二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假耳和轮椅等辅助器具。

  第三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包含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

  (一)辅助器具装配机构指依法设立登记,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训练服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