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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7〕4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经充分调研,对2010年8月18日印发的《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
第四条  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30日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