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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
厦府〔2006〕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适应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需要,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海域资源,减少海域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湖里区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退出水产养殖范围:本次退出水产养殖的对象包括湖里区所辖海域的所有浅海网箱养殖、浅海吊养和滩涂养殖。具体经纬度坐标如下(见附图):

  A:118゜6′3.47″,24°33′21.28″

  B:118゜6′36.59″,24°33′45.57″

  C:118゜7′7.89″,24°33′54.12″

  D:118゜7′18.54″,24°33′57.09″

  E:118゜7′33.70″,24°33′56.16″

  F:118゜7′49.49″,24°33′52.35″

  G:118゜8′26.60″,24°33′56.83″

  H:118゜9′3.64″,24°34′2.89″

  I:118゜9′48.38″,24°34′0.98″

  J:118゜15′22.77″,24°29′54.02″

  K:118゜14′27.55″,24°30′8.74″

  L:118゜11′35.87″,24°30′20.60″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退出养殖的范围内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水产养殖设施;禁止利用退出养殖的海域进行其他类型的养殖;禁止在退出养殖范围内移动养殖设施或向其他海域转移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