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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京政发〔2022〕32号规定,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区、乡(镇)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上级政府或者有管辖权的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约谈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2.将第二十三条中“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修改为“专职消防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3.将文件中“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30日



北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本市各级政府投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各区县、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确保消防工作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各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市、区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本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在以下未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地区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

  (二)全国和市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市级(含)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四)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乡(镇)。

  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

  鼓励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建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按照公安部《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招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招聘。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的男性,且符合消防员体检标准;

  (二)热爱消防工作;

  (三)消防业务培训合格。

  专职消防队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专职消防队员优先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役士兵中招收。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负责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和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

  (五)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业务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专职消防队应当严格执行执勤制度,落实执勤人员,完成执勤任务。专职消防队的业务训练、灭火及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