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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4〕7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自贸片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青岛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培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



青岛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培育,引导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激发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21〕89号)、《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人社部发〔2022〕83号)、《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人社发〔2022〕13号)、《 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青人社发〔2021〕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青岛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培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专精特新”机构)是在青岛市辖区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已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特征的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中:

(一)专业化,指聚焦专业或细分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或服务;

(二)精细化,指建立精细高效的经营管理和制度体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或服务品质精良,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

(三)特色化,指服务具有鲜明特色或特别功能,能够针对特定行业、专业、市场或特定客户群体,开发特色人力资源服务或产品;

(四)新颖化,指具备在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跨界融合的新市场、新需求下的人力资源服务或创新产品能力。

第三条 市“专精特新”机构遴选培育工作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机构自愿申报、行业部门主导、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建立市“专精特新”机构遴选培育指标体系(附件1),引领遴选培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专精特新”机构遴选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市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市“专精特新”机构遴选评价工作。各区(市)人社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本辖区内“专精特新”机构遴选培育自评、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市“专精特新”机构遴选培育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人力资源行业领域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80万元,或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等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指标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人社、科技等行业领域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人社、科技等行业领域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6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等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5.近三年已被工信部门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统一组织申报推荐,按照机构申报、初审推荐、综合评选、审定公示、行文公布的程序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一)机构申报。符合遴选培育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愿向所在区(市)人社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承诺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期限内不申报或逾期申报视为放弃当次参评资格。

(二)初审推荐。区(市)人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