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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园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园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2〕20号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才园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青岛市财政局

组织部                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处)



青岛市人才园区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人才园区补贴奖励机制创新,促进市级及以上人才园区高质量引才聚才,加快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集聚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引领我市人才园区“做优、做强、做大、做特”,加快提升引才聚才效能及发展绩效,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青岛市人才园区,是指我市行政辖区内以促进特定类型人才发展或专注服务各类人才为目标,为各类人才知识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或推动区域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场地支持、政策扶持、创业辅导、投资融资等服务,助力各类人才提高创新效率、加快创业成长,经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建设或认定,发挥引领作用的各类人才集中创新创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才园区。参加人才园区绩效考核的园区范围定期公布、动态调整,主要包括院士园区、博士后(博士)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等园区类别。

第四条 青岛市人才园区绩效考核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成立市人才园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园区绩效考核统筹规划、指标制定、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人才园区绩效考核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条 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组织成立青岛市人才园区绩效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人才园区绩效考核评审认定等工作,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聘请监督员参与绩效考核监督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绩效考核分为基础考核、创优考核两种方式,其中基础考核为必选项。

第七条 基础考核按照量化赋分方式确定考核等次。

(一)基础考核指标。满分100分。原则上包括人才指标(40%)、招商指标(25%)、经济指标(15%)、管理服务(12%)、综合评估(8%)。基础考核指标及计分权重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园区发展实际视情调整。对完成省考核要求作出贡献的园区给予适当加分。

(二)基础考核等次。申请基础考核的园区,考核结果分达标、不达标两个等次。60分(含)以上的为达标,考核达标的,确定前30%为优秀,30%—70%期间为良好,其他为合格。

第八条 创优考核按照难易程度分为一类、二类、三类考核等次,每个园区可分别申报一类、二类、三类各一个年度创优考核指标。主要参考以下维度设置:

(一)一类指标:对标国际、国内高水平园区标准,设置突破性指标。

(二)二类指标:对标国家、省、市重点考核内容,设置攻坚性指标。

(三)三类指标:结合园区实际,设置具有开创性、引领性指标。

第九条 基础考核、创优考核奖励可同时申报。同一考核指标,不能同时申请两种考核方式。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十条 基础考核组织程序:

(一)园区自评。园区提交基础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自评报告。

(二)区市初评。园区所在区市(功能区)对园区基础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自评报告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评估。组织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查验、材料审核等方式对园区自评、区市初评及园区基础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及优秀、良好名单。

(四)公示及结果公布。考核评估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布基础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创优考核组织程序:

(一)计划申报。园区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等实际情况申报年度创优计划。

(二)区市初审。园区所在区市(功能区)对园区年度创优计划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计划确认。园区创优计划经工作小组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后,根据难易程度确定各人才园区一类、二类、三类年度创优考核指标并发布。

(四)园区自评。园区根据年度创优考核指标开展工作,定期提交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年度内提交完成情况及自评报告。

(五)区市初评。园区所在区市(功能区)对园区创优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自评报告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考核评估。组织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查验、材料审核、答辩评审等方式对园区自评、区市初评及园区年度创优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提出考核评估建议。

(七)公示及结果公布。考核评估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布创优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励激励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园区绩效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 对基础考核优秀、良好的园区拨付基础考核绩效奖励。优秀园区每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良好园区每个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基础考核达标且参加创优考核的园区,完成年度创优考核指标的,分别按照一类每个最高150万元、二类每个最高100万元、三类每个最高50万元拨付创优考核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临时性承办重要任务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工作小组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后,比照创优考核分类奖励。

第十六条 对基础考核优秀且完成一类创优考核指标的园区予以颁发年度优秀奖牌,区、市两级安排人才服务专员,提供专属服务支持,给予“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定制权,按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七条 基础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不再纳入考核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下达到园区所在区市(功能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人才园区举办单位。奖励资金用于开展招才引智、园区服务等。由青岛市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建设运营的园区不享受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