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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丽政发〔2013〕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6〕125号规定,第二部分(三)中的第2、3、4点等财税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财税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8〕97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企业做优做强,促进我市山区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 浙政发〔2008〕35号 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2〕1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三市并举”发展战略,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推动”的原则,积极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充分运用各类直接融资工具,着力推动企业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广泛吸引市内外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我市加快绿色崛起、促进科学跨越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通过持续几年努力,全市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有效扩大,社会融资结构明显优化。力争今后五年,全市直接融资规模突破50亿元,完成企业股改及培育拟上市企业20家,上市公司数量新增5家,场外资本市场挂牌企业达到20家。
二、政策措施
(三)大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

1.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所得,归原企业所有,对权属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涉及净资产折股、利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积极支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利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因股改上市需要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和股权调整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益(证)过户时,投资主体没有变化的,在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转让行为的,依法申报纳税后,按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3.从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上年度的地方留成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完成股份公司新设的,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三年内享受该项政策。

4.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浙江证监局首次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以辅导备案确定的发行人报告期(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一年度为基数,从报告期第一年起至境内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内),按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基数的地方留成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企业确有困难的经辖区政府批准后可再延长一年。该项政策与第(三)款第3项可连续执行,但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之前年度奖励在企业进入辅导备案当年一次性补足兑现,经核实发行人进入辅导备案后发生终止辅导、审核或放弃上市等情形的,自发生当年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5.赴境外直接上市或以红筹方式且主要经营地在丽水市的拟上市企业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报会或递表后,从企业报会或递表上年度起至境外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内),按其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上年度的地方留成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经核实发行人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或放弃上市的自发生当年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6.股份公司将IPO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取得受理文件后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在境内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含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丽水)和境外场内资本市场成功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150万元,鼓励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主要投向本市。

7.支持拟上市企业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高管培训。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国内高等院校举办的直接融资、资本市场类课程研修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按培训费或学费的50%补助给企业,每人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名以内。

(四)积极扩大股权融资渠道。

1.积极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稳步开展政府引导基金试点,引导社会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具体扶持政策按照《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 丽政发〔2012〕61号执行。

2.对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PE/VC)投资的,按被投企业(非上市公司)所募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奖励。

(五)积极运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运用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公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含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定向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不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按其融入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

(六)积极对接场外资本市场。

1.支持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融资,对完成股改并成功挂牌的股份公司给予企业奖励30万元,对成功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奖励2万元。

2.鼓励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及融资,对完成股改并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120万元,对成功转板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150万元。

(七)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