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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金融办关于印发《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金融办关于印发《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企〔2017〕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25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1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25日)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2〕1号规定,保留


莲都区财政局、金融办,丽水开发区财政局、金融办,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 ( 丽政发〔2013〕9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16〕64号)、《丽水市深入对接资本市场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丽政办发〔2017〕 4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 ( 丽政办发〔2017〕 44号)和补充性规定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研究制定了《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金融办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 ( 丽政发〔2013〕9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16〕64号)、《丽水市深入对接资本市场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五年行动计划(2017-2021年)》(丽政办发〔2017〕 4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 ( 丽政办发〔2017〕 44号)和补充性规定等文件(以下统称《意见》)以及《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发〔2013〕16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金融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符合《意见》要求在市区登记注册(含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的企业及自然人。

(二)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规定

(一)企业股改奖励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4)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5)奖励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6)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二) IPO辅导奖励

1.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浙江证监局首次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企业奖励 100 万元。

2.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文书。

(三)IPO报告期奖励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4)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5)奖励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6)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7)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文书及IPO报告期安排相关材料。(8)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报会或递表受理文书。

(四)IPO申报奖励

1.股份公司将 IPO 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取得受理文件后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

2.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中国证监会出具的IPO申请材料受理文书。

(五)成功上市奖励

1.从2017年起,在境内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含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丽水)的给予企业奖励350万元,在境外场内资本市场成功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150万元。

2.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企业成功上市相关文书。

(六)高管培训奖励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拟上市企业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高管任职文件复印件;(6)高等院校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复印件;(7)培训费或学费的发票(包括财政部印制正式收款收据)复印件。

(七)股权融资奖励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证明;(6)企业募集到位资金证明;(7)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信息表;(8)奖励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

(八)直接债务融资补助

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材料;(6)企业募集到位资金证明;(7)补助资金计算明细及相关依据。

(九)省股交中心挂牌奖励

1.从2017年起,对完成股改并成功挂牌的股份公司给予企业奖励 30 万元,对成功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奖励 2 万元,对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丽水生态经济板”挂牌企业财政奖励提高至每家3万元。

2.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股改、融资、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申请表;(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事项说明及承诺书;(4)法人企业银行账户信息;(5)省股交中心出具的挂牌通知书复印件。

(十)新三板挂牌及转板奖励

1.从2017年起,对完成股改并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对新三板企业直接从新三板成功转境内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若企业已享受120万元新三板挂牌奖励的,给予企业成功转板奖励380万元;若企业已享受200万元新三板挂牌奖励的,给予企业成功转板奖励300万元。对新三板企业退出新三板,申请在境内主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