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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4〕85号 2004-07-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统一在申报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说明,备注栏说明不足填写的,则应使用A4纸附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备注栏说明内容包括房屋大修项目名称、大修房屋的坐落地点、大修立项时间、大修起止时间、大修房产原值、大修的原因、大修用途等事项。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1、大修房屋的产权证编号;
2、大修合同(房屋修缮工程合同);
3、大修工程预算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2004-06-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