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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沪府规〔2019〕5号 2019-01-1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收事项的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2019-01-31 16:34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我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政府规定。本市据此确定的减除比例为2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本市民营经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本市房产税原值减除比例由20%提高至30%,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沪府规〔202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经评估,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