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地税〔2010〕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 1 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残保金征收,创新征收模式,优化征收机制,市局制定了《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七日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各类企业,均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应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按统计部门公布数为准)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三、征收机关
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残保金的核定及征收工作。具体包括:
1、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审核企业使用残疾职工人数;
2、核定企业应交纳残保金数额。
3、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足额征收残保金。
4、对逾期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残保金的企业,及时催报催交;拒不缴纳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交期限
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交纳。每年7月-9月为残保金的集中征收期。其中7月1日-8月10日为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和交纳残保金时间,8月11日-9月30日为地税机关催报、催交及限期交纳时间。各级地税机关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交纳通知书》所填写限交日期不得超过9月30日。9月30日后逾期仍未交纳的,将从10月8日起按日加收应交纳残保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征收程序
1、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如下资料,由市、县(区)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地税部门审查确认。(1)用人单位上年度统计年报;(2)残疾从业人员名册;(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单、卡原件和复印件。
未按期报送审核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企业,按未安排残疾人职工计算交纳残保金。
2、每年5月31日前,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和地税部门联合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意见通知书》,送达用人单位。
3、每年6月份,地税部门根据核定的企业使用残疾职工人数,由残保金征收核定领导小组(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核定企业应交纳残保金数额。并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向应交纳残保金的企业共同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
4、每年7月1日-8月10日,应交残保金的企业应持地税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交纳残保金。
5、征期内地税部门应按月向残疾人联合会反馈征收情况。
六、残保金的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