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联、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残联[2004]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残联、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办公室、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落实《安徽省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省残联、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安徽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学习。要把学《暂行办法》作为实施省政府165号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领会精神实质,党握基本内容 ,明确工作步骤,进一步提高
残疾人工作者的政策水平。
二、广泛宣传。《暂行办法》是根据省政府165号令制定的配套文件,要与省政府165号令一道,及时送达用人单位,要采取印发宣传单,张贴政府令,出公告版,电子屏幕播放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文明助残和依法助残意识。
三、密切合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大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力度。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6—2002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仍按原规定由各级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收缴。
附:安徽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
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推进
残疾人 劳动就业,根据省政府令第165号和财政部财综字[2004] 6 号、[2001] 16号、[1995] 5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
残疾人就业和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 5%比例的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交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二条征收标准
1、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
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 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 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 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保障金。计算公式为:
应交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x 1. 5%一 从业残疾职工数) x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2、从业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1 )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
( 2 )符合《中国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 3 )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基本社会保险。
第二条 征收界定
1、企业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企业用人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县级以上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2、中央部属、省属非企业用人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驻合肥市区的由省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驻合肥市以外其他地区的由省
残疾人联合会委托所在地的市或县
残疾人联合会代收。代收的保障金60%划入本级保障金财政专户,40% 划入省级保障金财政专户。
3、市、县 (市、区)属非企业用人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分别由同级
残疾人联合会征收。
4、中央部属、外省 (市) 驻皖企业和省、市、县(市、 区)属企业的征管划分界限,一律按地税部门的现行税收征 管渠道运行。其中,省属企业 ( 除地方各项税、费及所得税 均由当地地税机关征收的) ,全部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
第四条 年审认证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情况由县级以上残 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查。
2、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的征收界定关系,向
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下列年审材料:
( 1 )本单位上年度《安徽省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