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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12.14 合政办〔2004〕132号
USHUI.NET®提示:本篇法规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6月30日发布;2008年6月30日实施)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政办〔2014〕11号规定,继续实施

(一)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增加一项,作为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4)各级地税部门按照规定提取的手续费,应当用于保障和奖励征收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属、省属驻肥单位,大专院校:

现将市残联、市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拟的《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 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征收范围

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 1.5%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二条征收标准

1、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1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交纳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交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 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2、从业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3)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基本社会保险。

第三条征收界定

1、企业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企业用人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2、市、县(区)属非企业用人单位应交纳的保障金分别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征收。

3、合肥市区内的中央部属企业、市属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负责征收,3县范围内的按属地原则征收;其他企业保障金按地税部门税收征管渠道征收。

第四条年审认证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查。

2、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的征收界定关系,向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下列年审材料:

(1)本单位上年度《合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合肥市用人单位从业职工名册》;

(2)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

(5)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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