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全文废止】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02-2017年)》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对《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 (
2017年第2号
)进行修订。
一、第三条减免幅度修订为:
(一)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