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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关于明确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城建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废止】

2004.08.17

淮地税函〔2004〕228号

2

 转发省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2005.09.07

淮地税函〔2005〕243号

3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废止】

2006.08.21

淮地税〔2006〕121号

4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废止】

2008.10.15

淮国税函〔2008〕100号

5

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废止】

2009.02.10

淮地税函〔2009〕47号

6

关于门市开票征收所得税业务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废止】

2011.08.31

淮地税函〔2011〕178号

7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03.28

安徽省淮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8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08.28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9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2016.01.21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10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05.25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11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6.05.31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12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09.02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13

关于发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7.01.03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重点内容
本次清理共梳理出继续执行的文件13份。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平稳有序调整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改革后的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二、起草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税办发〔2018〕30号)等。
三、起草过程
本次清理,采取“先理后清”的方法。由政策法规科综合前几次清理结果,提出初步清理目录,再由业务部门进行补充完善,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其中综合性文件由涉及部门共同承担。市局各单位组织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清理范围内的文件逐文逐条进行鉴定,并将清理结果交法规科汇总,作合法性审核。政策法规科将审查情况反馈给各单位,做相应复查,形成最终清理结果,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最后,由政策法规部门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制发公告。
此件已经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四、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共梳理出继续执行的文件共计13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