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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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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 皖地税〔2001〕15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附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

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执行。

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的通知》(淮地税函〔2009〕2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淮北市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9日



附件:

淮北市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1

工业


5

2

交通运输业


8

3

商业


5

4

修理修配业


8

5

建筑安装业


8

6

房地产开发


15

7

农林牧渔业


5

8

娱乐业


15

9

中介服务业


15

10

饮食服务业

7

11

医疗服务业

8

12

社会办学业


8

13

其他行业


8


来源:淮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