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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0-12-18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统一税收政策执行口径,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疑问,经调查、研究,现对若干税收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项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政策,可按照以下原则和方法执行:

(一)分别确定企业各宗地地价和宗地单位地价。宗地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地价款未能及时支付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

宗地单位地价=宗地地价÷宗地规划用地面积(平方米)

(二)分别确定企业各宗地容积率。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地上总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建筑物面积

地上总建筑面积包括:已建成投入使用房屋和建筑物建筑面积、在建或规划待建的房屋和建筑物建筑面积。

没有建筑规划的,容积率按照已建成投入使用及在建房屋和建筑物建筑面积与宗地用地面积的比值确定。

(三)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又有在建或规划待建的房屋和建筑物,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应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在不同房屋和建筑物中进行分配。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于建成使用后,属于应税房产的,将分配的地价一并计入计税房屋原值征收房产税。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计算公式为: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屋建筑面积×2×宗地单位地价

宗地容积率等于或高于0.5的,按照宗地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宗地地价全额计算,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计算公式为: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地价×房屋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

征、免税划分:

计入征税房产原值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计征房产税的房屋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

计入免税房产原值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建筑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

(四)确定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企业原账面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计入征税房产原值的地价

(五)企业按照规定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后,企业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未相应变动的,企业应建立计算房产税的辅助明细核算资料。企业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相应发生变动的,计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的地价,尚商未摊销的无形资产(地价)部分(不包括企业估价入账的地价),可以并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停止摊销该部分无形资产(地价)。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纳税人开发的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类型房地产,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照以下原则和方法执行: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免征土地增值税。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单独核算、分别计算增值额。

在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额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销售(营业)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扣除金额,其他扣除金额可以采取按普通标准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

参考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单位成本、费用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20%〕÷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

清算项目增值额=销售(营业)收入(包含该类房地产视同销售收入)- 该类房地产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