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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深地税发〔1999〕374号 1999年8月24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4〕952号规定,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各分局:

根据各分局在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工作中提出的政策问题,为了准确执行税收政策,同时考虑到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税制暂未改革,仍在沿用等因素,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以及现仍执行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87)年深税政三字第109号)、《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87〕深税政三字第096号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此条废止)注1

二、关于房产重估后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

企业无论因何种原因对其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入账,其中属于房产部分,应以入账的重估价值为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已税房产扩建、改建、装修后原值发生变化,应如何计缴房产税问题

已税房产进行改建、装修竣工后,不论房产原值是否发生增减,在已税有效期内,不办理多退少补,从下一年度起,按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征。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房屋应否缴纳房产税问题

为了照顾注册经营商品房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房屋可免征房产税。自用、出租、出售、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的房产,自建成之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注2。

五、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出租房屋与个人出租房屋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即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只适用于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注3。

六、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缴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七、关于深圳市内的企业购置的房屋分散座落在市内各区地域的,应在何地申报房产税问题

基于各种因素,深圳市内的企业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分散座落在市内各地区,为了便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因此,不论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房产座落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地区,拟或企业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用于本企业员工居住而又分散在市内各地区,均由房产所有人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分局申报办理房产税减免以及纳税。

八、关于外地某企业在深圳拥有房产,但没有设立公司或办事处,房产税应在何地申报纳税问题

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因此,尽管该企业没有在深圳设立公司或办事处,但该企业在深圳的房产应在深圳申报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深圳未进行商业登记的国内企业,在深圳有房出租应如何申报房产税问题

在深圳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深圳拥有房屋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十、关于个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企业,其房产可否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问题

由于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纳房产税三年的规定,不包括个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因此,个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兴办企业,其房产不能免税三年,应按规定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十一、关于原有房屋因改建、扩建增值部分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问题

如原有房产处于免税期,则改建、扩建增值部分免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十二、关于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而房屋的购置涉及多个时间标准如入账时间、开具发票时间、入伙时间、签订合同时间以及房产证所载明的时间等,各不一致,应按哪一个时间开始享受优惠问题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具体确认房屋享受免税优惠的时间:对新建房屋,应从房屋建成之次月,也即房屋工程验收之次月开始计算免税期,如有的工程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进行验收的,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竣工,开始计算免税期;对未办理验收已使用的房屋,应从开始使用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对购买新建房屋,从办理产权转移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如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的,应以取得发票或合同确定已取得房屋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注4。

十三、关于房屋末竣工即投入使用,如何确定房产税免税期问题

房屋未竣工投入使用,应从房屋实际投入使用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注5。

十四、(此条废止)注6

十五、关于房屋与建筑物的划分和征免税问题

所谓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营业、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建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池)、油池(柜)、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变电塔、船坞、砖瓦窖、石灰窖、干燥炉、熔矿炉等,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产,不征房产税。

十六、关于外地办事机构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在市内的办事机构,凡行使地方政府职能的,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外地企业及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从事采购、推销产(商)品等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七、(此条废止)注7

十八、关于小型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其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问题

小型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其房产仍由出包、出租的企业缴纳房产税。

十九、(此条废止)注8

二十、(此条废止)注9

二十一、(此条废止)注10

二十二、(此条废止)注11



注1  按照深地税发〔2004〕952号文件规定,此条自2004年11月起废止。

注2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3〕676号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