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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房产税和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房产税和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2日)深地税发〔1998〕4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复函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 ( 粤地税函[1998]294号号)件略称:

  一、银行系统的抵押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将抵押的房地产过户给银行以抵偿还贷款的,这些房地产已属银行的财产,应由银行缴纳房产税。

  二、银行系统的“资金帐簿”贴花问题。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级银行拨入的“营运资金”和银行新增固定资产,均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二个会计科目核算的范畴,应照章计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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