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9]290号 2009-10-1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规定第四条“年度结束以后对以后年度确需核定征收的,基层国税机关实地调查并提出鉴定意见后报县级国税机关复核合议”中的“实地调查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三条中“鉴定工作结束后,年度内对征收方式不再调整”废止;第四条“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废止;第五条第一款废止;第五条第二款第2条“增值税出口退税分类等级管理的A类和B类纳税人”第3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废止;第六条废止;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管理。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