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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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实现车船信息共享。”
三、将附件《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分别修改为:36元、18元、36元、36元。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2011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范围,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