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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人社发〔2017〕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规〔2019〕11号规定,自2019年7月17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40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人社规〔2017〕15号,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申领补贴时在本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含补缴),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提升层次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补贴(含金蓝领培训)、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培训补贴等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不重复发放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市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标准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


  三、申领程序


  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青岛就业网提出补贴申请,经信息系统核查比对,对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申领人员,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其社会保障卡中。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申领条件企业职工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qdjy.qdhrss.gov.cn)进入“我要办事”页面,点击“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功能模块,登记提报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证书名称、鉴定等级、发证日期、社会保障卡号、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进行网络在线申请。对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人员,应先行办理社会保障卡,再进行补贴申领。


  (二)审核。依托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申领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网络初审。其中,申领人员所录入的证书编号、证书名称、鉴定等级、发证日期等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以山东省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库信息为准。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系统形成“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表”;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系统提示审核不通过原因,供申领人员查询。初审完毕后,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提报的信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条件进行信息比对和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


  (三)公示。市就业服务机构于每月月底通过青岛就业网,根据企业职工申请时失业保险参保地按区市分别公示“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表”,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发放。公示结束后,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对本区市公示无异议符合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通过市公共一体化信息系统形成“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发放表”,按失业保险金审批流程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拨付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经审核同意后,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发放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领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中。